區分綠表申請人和白表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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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表申請人 | 白表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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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的住戶(「有條件租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委會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 私營房屋的住戶; |
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甲類出租屋邨(下稱「出租屋邨」)的住戶(乙類出租屋邨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出租屋邨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及 |
下列持有房屋署/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祇適用於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人士: | 透過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與房委會簽訂轉讓契據日期起計10年內(截至本銷售計劃申請截止日期當日)的「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及其認可家庭成員,亦可以用白表申請購買銷售計劃的居屋單位,而不須受入息、資產及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但必須以家庭整體形式申請;此外,「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及家庭成員須在簽署買賣協議購買居屋單位當日起計三個月內,或在房委會特准一次過延期的三個月期限內,將現居「租置計劃」單位出售及完成簽訂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然後才可繼續辦理簽立居屋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及繳付樓價餘款。 |
(i) 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獲核實為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公屋申請者; | |
(ii) 獲核實符合「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或「一次過公共房屋特別編配」申請資格的初級公務員; | |
(iii) 受政府清拆計劃或天災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iv) 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 | |
(v) 離婚/分戶,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戶;及 | |
(vi) 持有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並獲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前公屋住戶。 | |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及 | |
房委會「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 | |
以上類別人士符合綠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 | 以上類別人士符合白表資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